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要在本市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具有濟南特色、走在全國和全省前列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實施意見》要求,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逐步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鼓勵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綜合考慮機構、人員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符合實際的組織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積極穩妥實施。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在黨政機關已經擔任法律顧問,但是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黨政機關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黨政機關在新招錄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時,應當將具有法學專業教育背景作為重要條件,一般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法律顧問辦理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有關事項,一般應當提出書面法律意見或書面建議,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的合法性負責。
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公職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擔任公職律師。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因辭職、退休等原因脫離原單位,可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執業,其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
《實施意見》明確,黨政機關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在起草、論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洽談重大合作項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書或重大合同,處理重大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情況時,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聽取其法律意見。
此外,國有企業也可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應普遍設立總法律顧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全面領導企業法律管理工作,發揮對經營管理活動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管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