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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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章丘市順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大力推進農村社會管理創新,逐步探索建立起“五步議事工作法”和“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等符合農村特點、適應農民需求的社會管理新制度,科學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破解了涉農矛盾糾紛居高不下的難題,對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維護省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1、五步議事工作法
五步議事工作法,是指在涉及土地承包、修路架橋、村組干部工資補助等一些村級重大事項的決策上,嚴格按照“黨員群眾建議、支部提議、‘兩委’成員商議、匯報上級黨委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程序,事先廣泛征求黨員群眾意見,制訂全面的公開決策方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并由村務監督委員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的村級依法治理工作新路徑。其優點在于規范各方行為,調節各方利益,避免發生大的決策失誤,有效提高村級事務決策的科學性,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在推行“五步議事工作法”的過程中,他們注重把握三個原則:一是注重黨的領導。加強農村社會管理創新,核心是保證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逐步完善農民有序參與社會管理的制度安排,不斷拓寬和逐步暢通農民制度化參與的體制保障。堅持“五步議事工作法”,通過會商分析、集體討論、共同研究,加強監督檢查,不斷提高村級科學決策水平和群眾滿意度。二是注重依法治理。實施“五步議事工作法”,是對村級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和拓展,按照依法治村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對“五步議事法”進行充實完善,確保農村社會管理實現黨的領導與依法治理的高度統一,通過加強法律宣傳、完善村規民約和搞好法律服務三個方面的工作,形成農村依法治理的濃厚氛圍。三是注重民主管理。在嚴格執行“五步議事工作法”制度的基礎上,繼續健全完善村民代表議事制度、黨員評議制度、村民聽證制度、民主評議村干部制度,把村級管理工作納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范疇,使村級民主管理更加科學規范,群眾民主權利得到更好保障。
2、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
“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即以村民自治為基礎,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把村民權利與義務有機結合起來,約定責任、約定權利,實施小組評選、群眾評議,將社會救助、福利待遇、道德建設、維穩創安與經濟收益緊密掛鉤的村級管理路徑。這項制度規定,村兩委從集體收益中拿出專項基金作為村級補助面向全體村民發放,凡自覺遵守法律法令和涉及公益、生產、生活等村規民約的村民,每月均能按時領到村委發放的補助金。由村組干部、“兩代表一委員”、“五老人員”等組成評選領導小組,對村民責權利量化考核,分級賦分,村民履行多少責任就享受多大權益,逃避履行或破壞職責的,不僅得不到村級補助,還喪失了星級文明戶等各種評先資格。
在運作中,他們強調抓住三個關鍵點:一是量化管理、績效考核。在建立健全群眾參與的基層管理機制上,探索建立對村組干部和村民的考核制度,把村民權利和義務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量化管理和績效考核的導向激勵作用,使村民人人心中有桿秤,個個手里拿把尺。實施考核過程全程公開,保證群眾明白,引導村民理性表達意愿和訴求,提高全體村民特別是評選領導小組成員的素質和能力。二是區別對待、情理相融。“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在推行過程中,既做到“一碗水端平”,又堅持情、理、法并重。村民履行多少責任就享受多大權益,而對農村低保戶、孤殘人員、留守老人、兒童和刑釋解教等弱勢及特殊群體,又有特別照顧的規定,促使群眾理性把握權責界限,極大提升了群眾參與的熱情,夯實了農村社會管理的基礎。三是上下聯動、加強監督。鄉鎮(街道)記賬中心和審計、紀檢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村兩委集體收益、村級補助金和村民績效考核評價情況定期開展檢查。村務監督委員和村民代表強化對村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實施“陽光操作”,考評結果和資金發放情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五步議事工作法”和“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把社會管理創新和群眾工作、綜治維穩工作有機結合,取得了互相支撐、互相促進、相得益彰的效果。一是擴大了社會管理工作的覆蓋面。實施“五步議事工作法”和“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等社會管理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只靠干部少數人忙,忽視了群眾自我教育管理的狀況,做到了人人都在管理中,處處有人做工作。這樣,就使過去許多想不到、看不到、聽不到、管不到的,現在想到、看到、聽到、管到了,增強了服務群眾的針對性,確保了群眾訴求“零障礙”。二是增強了農村社會管理工作的實效性。 “五步議事工作法”和“雙約雙評一掛工作法”的推行,使該市農村比較突出的土地承包、村集體財務、征地與安置補償以及鄰里、婚姻家庭等矛盾糾紛能夠早發現、早報告、早做工作、早解決,進一步增強了農村社會管理工作的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去年以來,該市涉農信訪總量下降17.6%。三是進一步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通過創新農村社會管理,多做人對人、面對面、手拉手、心連心的工作,干部對老百姓的感情濃了,群眾有訴說的對象,有反映問題的地方,有敢說話的制度保證,有責任義務約束,農村和諧穩定的基石得以筑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