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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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 鄭婷 寧述靜)針對新刑訴法實施后帶來的新問題,近日,章丘市檢察院、公安局聯合會簽相關文件,對批捕和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進行了規范。這是新刑訴法實施后,我市基層檢察院首個出臺的此類規范性文件。
文件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引用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條款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情形進行說明,并提供犯罪嫌疑人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證據材料及執行機關履行執行、傳訊、檢查、通信監控等監督職責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提請批準逮捕的,應分別就下列社會危險性條件進行說明: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后已經著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歸案前或者歸案后曾經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擬不批準逮捕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溝通,聽取意見。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