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發揮調解在促進刑事和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體現檢察擔當,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會簽了《關于建立檢調對接機制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檢調對接機制的適用范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調解機制的信訪案件和其他案件。在適用檢調對接機制時,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工作原則、保密原則以及注重效果原則。
在檢調對接機制的運行方面,人民檢察院依托12309檢察服務中心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共同設立檢調對接工作室。必要時,基層檢察院可在相關街道(鎮)、社區設立檢調對接工作站。人民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共同設立調解員庫。
對于符合檢調對接范圍和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權利、方法,以及達成和解協議后的案件處理方式。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應當向工作室提交書面申請,由工作室負責在調解員庫中選出主持調解工作的調解員。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的,調解員應當引導雙方當事人制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當場簽訂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及時履行,人民檢察院認為調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自愿,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公德的,對于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于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終結審查等決定;對于刑事申訴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終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