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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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近日省紀委、省編辦、省監察廳聯合制定印發了《山東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試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納入省科學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和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建議不予核撥經費和建議給予處分等處理措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全省各級黨政群機關和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含使用事業編制的社團組織、其他組織),采取社會公開監督與工作報告、考核、檢查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辦法》規定,有下列11種行為之一的,將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和規定程序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或超出編制限額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的;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和領導職數配備的;超越權限審批機構、編制種類和編制,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的;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機構編制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妨礙、干預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或機構編制違紀責任追究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機構編制違紀行為發生的;其他機構編制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