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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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民主監督作用,切實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3月23日,市編委辦公室印發了《濟南市機構編制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在我市建立機構編制監督員制度。該《辦法》就機構編制監督員應具備的條件、聘請程序、聘期、工作方式、工作紀律以及監督員的管理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辦法》規定,機構編制監督員是由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從市和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中聘請的兼職人員。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宣傳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各級各部門貫徹執行;參與機構編制部門組織的有關調研、考核、專項督查等活動,充分發揮咨詢、參謀和監督作用;廣泛了解和收集廣大干部群眾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意見建議;監督機構編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等情況,對機構編制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反映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
我市首批將聘請21名機構編制監督員,聘期3年。機構編制監督員制度的建立,將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機構編制管理起到重要的推動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