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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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濟南西部某大型公園從事保潔工作的龐小榮本來有個和諧美滿的家庭。丈夫王強和自己在外打工,兒子學習成績優異,整個家庭雖說并不富裕,卻也過得有滋有味。但是,201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卻讓整個家庭陷入了窘境。
打掃衛生時災難從“天”而降
2010年4月26日下午,龐小
榮像往常一樣在濟南西部某大型公園管
理處(以下簡稱A管理處)從事保潔工作,就在
她即將完成當天的路面清掃之際,一場劫難向她悄然
逼近。
龐小榮騎保潔車在路面仔細清掃運送著垃圾,當她走到一幅巨型廣告牌下時,意外發生了。由于當天的風特別大,廣告牌被吹了下來,正好砸在龐小榮身上,她當場昏迷。經長清區人民醫院診斷為腦疝形成,并有頭部多處骨折、血腫、損傷,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治療中共花費醫療費39萬余元,還需大量后續治療費用。龐小榮的丈夫王強與A管理處及廣告牌施工單位B有限公司進行了協商,但三方未形成一致意見。經司法鑒定:龐小榮的損傷構成一級傷殘,傷后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長期護理。王強將A管理處及B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199萬余元。
被告A管理處辯稱,原告與其沒有聘用勞動關系。C有限公司以分開投標的方式承包了A管理處的部分綠化養護及衛生保潔管理區域,原告系C有限公司聘用的衛生保潔工,上班時間發生意外事故
應由C有限公司按工傷處理。同時,廣告牌的所有權人為B有
限公司,屬于B有限公司的維護保持期限。
被告B有限公司則認為,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
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A管理處與B
有限公司曾約定,將廣告牌在內的區域移
交A管理處管理。
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
經審理,長清區法院認為,這是一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原告受傷是因為正常設施發生脫落引起,原告不可能預料到她會出現意外,也不會因其個人原因導致事
故的發生,所以原告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其
自身不應對因事故受傷而承擔責任。
原告受傷情況符合《民法通則》中有關特殊侵權的規
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
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
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廣告牌的脫落屬于擱置物的墜落,由于A
管理處與B有限公司有約定,其墜落原因應由廣告牌的
管理者A管理處舉證,而其不能證明廣告牌脫落的具
體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A管理處應當對園內
設施加強維護管理,保障其對游人及其他自此經過的
所有人不構成危險。
法院最終判決,本案中事故發生地的設施屬于A
管理處具體進行管理的范圍。A管理處作為管理人,
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對原告因該設
施受傷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A管
理處需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70余萬元。
記者近日獲悉,此案已經生效。(當事人姓
名均為化名)(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
員 劉建國)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