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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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發《關于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濟政字〔2015〕62號),對我市目前保留的5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取消6項、調整為行政許可3項、并入已公布的行政許可1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1項、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43項、不列入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項。至此,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非行政許可審批”概念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這一類事項,雖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要求,但是具備明顯審批性質,屬于“重審批、輕監管”的典型表現,容易產生權力尋租空間,阻礙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為此,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市審改辦嚴格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縣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字〔2015〕279號)要求,制定清理原則分類進行清理,并要求縣(市)區同步完成相關工作。同時規定,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取消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及時研究制定后續監管措施;對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切實轉變管理方式,推進辦事流程簡化優化和服務方式創新。